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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 147-2019《法医学 尸体检验技术总则》4 法医学尸体检验程序、原则和相关工作

4 法医学尸体检验程序、原则和相关工作

4.1 检验程序

4.1.1法医学尸体检验程序常规宜先进行现场尸体检验、尸表检验,但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并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尸体解剖。

4.1.2在进行现场尸体检验之前,应先确定检验对象是否已经死亡。

4.2 检验原则

4.2.1法医学尸体检验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法医检验人员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原则。

4.2.2法医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鉴定工作,准确客观地提供检验结果和鉴定意见,不受外来的因素影响。

4.2.3常规尸体解剖应按照本标准规范开展颅腔、颈部、胸腔及腹腔、盆腔的检验,其他部位可根据需要并参照本标准规定的内容执行。

4.3 检验相关工作

4.3.1 尸体检验前的准备

4.3.1.1 了解案情

了解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种族、民族、籍贯、家庭情况、家族病史等一般情况,了解生前病史、发案经过、损伤情况、救治经过、死亡过程、尸体发现地及发现经过,以及尸体检验要求解决的问题等。

4.3.1.2 拟定尸体检验方案

在确认死者身份的相关信息后,根据案件类型、损伤情况、尸体状态,包括腐败程度、冷藏或冰冻情况,是否有传染病,再结合现场勘验情况、案件需要等综合情况拟定尸体检验方案及检验人员的防护措施。

4.3.2 尸体检验环境要求

法医学尸体检验宜在尸体解剖室进行。如需在现场就地进行尸体检验(如发生在农村,偏远山区的案件),应做好必要的环境准备工作,选择光线充足而又比较僻静的地方,设置警戒区、隔离区和有效遮挡,应用便携式解剖床或临时搭成的尸体解剖台等,并应注意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如现场无充足的光源和水源,又不具备上述条件时,法医应提出转移尸体到条件较好的地方进行或有权拒绝解剖,以免造成误诊、漏诊、错诊。怀疑传染病的尸体应当在利于消毒的解剖室进行,并采取特殊防护措施。

4.3.3 尸体准备

确认并核实死者信息,冰冻尸体是否已完全解冻,进行尸体解剖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针对非正常死亡,家属是否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针对刑事案件,是否按程序履行相关手续,解剖后尸体存储、转移方式的准备等。

4.3.4 设备及器材准备

4.3.4.1 现场尸体检验的设备及器材的准备:

——观察辅助设备,如光源、放大镜等;

——现场固定设备,如照录像器材、勘验笔录等;

——常规便携式尸体检验器材,如钢板尺、卷尺、肛温计、止血钳、剪刀、纱布等;

——便携式微量物证提取设备,如毛发、血迹、脱落细胞、汗液、精斑等微量物证发现、提取设备;

——防护、移动等装备,如尸体袋、尸体检验服、手套、帽子、口罩、鞋套,以及挡风遮雨的装备等。

4.3.4.2 尸表检验的器材准备:

——观察辅助设备,如光源、放大镜、X光机等;照录像器材、尸体检验记录;

——常规尸体检验器材,如刀类、剪类、钳子、穿刺针、各种量具(器皿、尺子、注射器、体重计等);

——微量物证及痕迹提取设备,如血卡、棉签、各种滤纸、试纸以及指纹提取设备等;

——冲洗设施、消毒设备和防护装备等。

4.3.4.3 法医学尸体解剖应具备的基本器械参见附录A。

4.3.4.4 检验器材及器械应干净、整齐,避免交叉污染。

4.3.5 检验记录及准备

准备记录的笔、图表和纸张,尸表检验和解剖记录按照附录B和附录C中图表进行记录。应记录检验时间和地点,尸体检验人员、助手和其他在场人的姓名,及各自在尸体检验中所做的工作。

4.3.6 辅助检验

在特殊情况下或条件允许时可进行X线、CT或其他辅助检验,了解体内、外损伤情况,并对尸体内可能存在的异物进行鉴定和定位;如条件允许,可将影像学检查作为常规检验。

4.4 尸体解剖基本要求

4.4.1 因解剖和取样所造成的有关人为痕迹应当逐一照相固定与记录。

4.4.2应进行常规解剖和检验颅腔、胸腔、腹腔,还应根据案件的需要解剖和检验其他应解剖的部位,如脊髓腔、关节腔、四肢、背臀部及会阴部等。

4.4.3颈部皮肤、肌肉和软组织的充分暴露和分离为法医学所有尸体解剖的必要步骤;一般应先行胸、腹腔和颅腔的解剖与检验,再进行颈部检验。

4.4.4解剖操作应尽量避免破坏损伤的原始情况。

4.4.5具有创道的损伤,尽可能放置探针贯通创道后原位拍照。

4.4.6记录主要器官的重量、大小(参见附录D),所有器官原则上均需切开,检验其表面、切面的色泽、有无病理改变及损伤情况;除全景照外,各损伤部位均应当拍摄细目照。

4.4.7法医学尸体检验结束后,应将尸体仔细缝合、冲洗干净返还,对尸体检验产生的污弃物进行规范化处理。

4.5检材提取

4.5.1在进行现场尸体检验、尸表检验和尸体解剖过程中及其后,要根据具体案件需要提取各种检材,具体检材提取的技术方法按照GA/T148、GA/T 193、GA/T 1162相关规定执行。

4.5.2法医学尸体检验提取检材的类型包括可以进行生化检验、理化检验、生物物证、组织病理学检验、微量物证检验等检验的检材。

4.5.3尸体解剖的组织病理学检材,宜常规提取全脑、心、双肺、肝、脾、双肾、胰腺、胃、肠、肾上腺等主要器官和组织。根据不同案例加取皮肤、脑垂体、甲状腺、胸腺、性器官等,见GA/T 148。

4.5.4每例尸体解剖应常规提取外周血或心血、尿液和胃内容物以备理化检验和遗传学鉴定;对于死亡原因不确定的案件,可根据需要加取检材备检,如血液、玻璃体液、脑脊液、胆汁、毛发和其他相关组织。

4.5.5提取疑似外来生物学物质,包括体表残留的毛发、分泌物和指缝存留物,必要时提取口腔、阴道和肛门、龟头、乳周拭子等,以备DNA等检验;上述物质的提取应在尸体清洗前进行。有条件的以在尸体原位时提取为佳。

4.5.6协助痕检或指纹技术人员提取指纹、掌纹、跖纹等。

4.5.7女性尸体常规提取的检材包括:口腔、颈部、乳头、外阴、阴道、肛门、双大腿内侧、双手腕、双手指甲拭子。

4.5.8如尸体腐败无法获取常规检材时,可提取肋软骨、指甲、牙齿、骨骼、深层肌肉组织(腰大肌或大腿肌肉)等。

4.5.9检材和样本应当采取规范的方法提取、固定、包装并尽快送检,暂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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