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法医学中新生儿尸体检验的原则、内容、步骤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新生儿尸体的法医病理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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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 148 法医学 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
GA/T 169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GA/T 1198 法庭科学尸体检验照相规范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新生儿 neonate
自母体娩出至生后满28天期间的婴儿。
3.2
婴儿 infant
出生后至生后一年内的儿童。
3.3
肺浮扬试验 hydrostatic test of lungs
新生儿肺投入清水中后,根据上浮或下沉作出新生儿是否活产的判定。
3.4
胃肠浮扬试验 hydrostatic test of stomach and bowel
新生儿胃肠投入清水中后,根据上浮或下沉作出新生儿是否活产的判定。
3.5
活产 live birth
胎儿娩出后具有心跳、自主呼吸、反射活动、肢体运动等生命体征。
3.6
死产 dead birth
妊娠满28周及以上(或出生体重达1000g及以上)的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
3.7
死胎dead fetus
妊娠满28周及以上(或出生体重达1000g及以上)的胎儿在宫内死亡。
3.8
浸软儿maceration
胎儿在子宫内死亡,经过2∼3日以上发生浸软现象。
注:浸软儿的尸体征象常表现为表皮隆起,形成水泡,如表皮剥脱则露出淡褐红色的真皮。软组织失去弹性,肌肉柔软,弛缓。颅骨及全身各关节极易移动。内脏器官柔软,腹腔内有血样液体,脐带及全身组织被血色素浸润而红染,似高度腐败样改变,实为自溶。
4.1 新生儿尸体检验除应遵照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遵照成人尸体检验的规定,具体按照GA/T 147、GA/T 150、GA/T 167、GA/T 168执行。死胎、死产、婴儿尸体检验中的相关检验同样适用本标准。
4.2 新生儿死亡,如死亡原因存疑,应进行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检验和组织病理学检验。
4.3 尸体检验之前,应先了解以下情况:分娩经过、新生儿病史、母亲产科病史、尸体检验要求解决的问题等,并应当同时提取留存的血样、病历、影像学检查资料及其他医学记录。如为早期新生儿死亡,应提取胎盘、脐带。
4.4 尸体检验程序应包括尸表检验、尸体剖验、组织病理学检验,具体按照GA/T 148执行,必要时还包括其他特殊检验,具体按照GA/T 169执行。
4.5 对于所有的个体生理特征、损伤(包括擦伤、挫伤、创、骨折、内脏器官破裂等)、体表附着物、病理改变及死后改变,需详细描述形态、准确定位、精确测量,并放置比例尺拍照固定,尸体检验照录像按照GA/T 1198执行。
5.1 尸表检验
5.1.1 性别确定:无外生殖器畸形者,根据尸体会阴部及外生殖器发育情况判定。F'表检验难以分辨时,根据内生殖器、DNA或染色体检验结果确定性别。男性婴儿应检验睾丸是否降至阴囊内。
5.1.2 身长测量:
——全身长:测量颅顶至足跟的长度;
——坐高:置坐姿状态,测量颅顶至臀部最低部位的长度。
5.1.3 体重:称量新生儿全身重量。
5.1.4 身体径线测量:
——头围:在额结节和枕外隆凸水平测量;
——胸围:在两侧乳头水平测量;
——腹围:在脐水平测量。
5.1.5 头部径线测量:
——双顶径:双侧顶骨结节之间的直线距离;
——枕额径:鼻根至枕外隆凸的直线距离;
——枕颏径:颏部尖端至后囟门顶部的直线距离;
——枕下前囟径:前囟门中心至枕外隆凸下方的直线距离;
——前囟门直径:前囟门的各边与对边的直线距离。
5.1.6身宽测量:
——肩宽:测量两侧肩峰之间的直线距离;
——臀宽:双侧髂前上棘之间的直线距离。
5.1.7尸体表面附着物检验:
——尸体附着的血液:观察体表皮肤上血液分布位置,注意与胎儿皮肤损伤出血相鉴别;
——胎脂:检验尸体的腋窝、腹股沟、耳后、颈部等皮肤皱褶部位是否有胎脂附着。
注:胎儿在母体子宫内时,其体表皮肤上附着有胎脂。胎脂是由皮肤皮脂腺分泌的皮脂、脂肪酸结晶及脱落上皮细胞构成,呈灰白色泥土样。经剖宫产娩出的胎儿,在体表大部分区域的皮肤皱褶处可查及胎脂附着。
5.1.8产伤的检验:
——产瘤:经阴道娩出的胎儿,头部先露部位可见产瘤。产瘤多位于颅顶部或顶枕部。如为胎头水肿,在胎儿娩出后开始逐渐缩小,1∼3日内逐渐消失;
——胎头血肿:经阴道娩出的胎儿,头部可见头皮下血肿、骨膜下血肿。血肿在刚娩出时可不明显,娩出后数小时至2∼3日逐渐增大,至数周后逐渐消失;
——肢体骨折:需切开皮肤、肌肉等软组织检验;
——其他产伤的检验按照GA/T 168执行。
5.2尸体剖验
5.2.1头部剖验
5.2.1.1沿冠状线从一侧耳后经顶部至对侧耳后切开头皮并将皮瓣分别向前、后翻开,检验头皮下有无出血、血肿、骨膜下血肿及骨折。
5.2.1.2用尖头剪刀的一刃插入后囟门的外侧角处,沿人字缝水平向外剪开人字缝至颞骨、顶骨、枕骨交界处,再沿颞骨、顶骨交界处向前剪开并跨过冠状缝剪开额骨至距中线外侧0.5cm处。
5.2.1.3用剪刀转向上、向后从距中线外侧0.5cm处依次剪开额骨、顶骨至后囟门处。
5.2.1.4再以5.2.1.2及5.2.1.3的方法剪开对侧颅骨。
5.2.1.5将剪开的骨片分离形成骨窗,在左右两侧骨窗中央留一条1cm宽的篮状骨桥,暴露两侧大脑。
5.2.1.6观察有无硬膜外出血及硬脑膜下出血。
5.2.1.7检验脑顶部软脑膜静脉的末端,进入上矢状窦处有无出血。
5.2.1.8检验大脑镰有无血肿。
5.2.1.9剪开上矢状窦,检验有无血栓形成。
5.2.1.10剪断大脑镰前端附着处,将大脑额叶向上、后抬起,切断第二对至第六对脑神经。
5.2.1.11检验小脑幕有无撕裂、血肿等。
5.2.1.12沿小脑幕与颞骨、枕骨交界处剪断小脑幕,切断第七至十二对脑神经,再用手术刀尽可能深地切断上段颈髓。
5.2.1.13取出大脑、小脑、脑干及上段颈髓,分别进行检验。
5.2.2心脏、大血管检验
5.2.2.1心脏大血管的检验应在联合取出的心肺标本上原位进行。
5.2.2.2剖开胸腔,分离胸腺,剪开心包。
5.2.2.3按血循环方向依次剪开右心房、右心室及肺动脉并观察。
5.2.2.4按血循环方向依次剪开左心房、左心室及主动脉并观察。
5.2.2.5观察大血管开口及瓣膜。观察房间隔是否完整,卵圆孔闭合状况,室间隔有无缺损。
5.2.2.6沿剪开的肺动脉向上至肺动脉分叉附近寻找动脉导管,用探针试探能否通入主动脉。若两者相通,则为动脉导管未闭合。
5.2.3 脐部检验
5.2.3.1 尸表检验脐部外观情况。
5.2.3.2 解剖切开腹部时,当刀切至脐的上方时,切线向两侧分开,向左右下方直至腹股沟的中央部为止,形成倒“Y”形的皮瓣。
5.2.3.3 仔细检验各血管有无血栓及炎症病变。
5.2.3.4 检验后,在皮瓣内面剪断各血管,并提取血管做组织病理学检验。
5.2.4 化骨核检验
5.2.4.1 股骨的化骨核
一手紧握新生儿尸体的小腿,另一手持刀在髌骨上缘水平做一切口,剔除髌骨,再将小腿向后摆,使膝关节呈极度弯曲,达到全部暴露红色海绵体结构的化骨核,后连续做多次水平方向的薄切片,选择直径最大的一片测量(正常足月儿股骨化骨核的直径约为0.5cm)。
5.2.4.2 跟骨及距骨的化骨核
一手紧握新生儿尸体的足部,使尸体的脚趾指向检验者,另一手用长刀切入第三趾和第四趾之间,穿过脚底直到脚跟,跟骨及距骨的化骨核即可暴露(正常足月儿跟骨化骨核的长径为0.8cm∼1.0cm)。
5.2.5 胎儿附属物检验
5.2.5.1 脐带检验:
一检验脐带残端有无化脓等病变;检验脐带长度及直径,记录连接于胎盘的位置,连接部位与胎盘边缘的最短距离,脐带与胎膜融合(帆状胎盘),脐带内血管数目(在脐带两端和中间处的横断面上检验:正常具有2条动脉和1条静脉),脐带有无扭转、狭窄、血肿、血栓形成;
——距胎盘3cm处离断脐带,在被离断脐带中段切取2cm∼4cm长的一段并置于福尔马林液中固定,做组织病理学检验,另于脐带病变处取材。
注:新生儿出生时脐带湿润柔软,带有光泽,呈灰白色,在脐带根部无明显分界线。出生后约6h∼12h,脐带根部组织开始出现炎症反应;24h∼36h脐带根部出现--圈明显的红色分界线;出生后2∼3日脐带根部明显红肿,同时脐带结扎远端的血管内膜逐渐增厚闭塞至结扎处,并逐渐干燥皱缩呈黑色:出生后5∼8日脐带结扎远端全部干燥、脱落;出生后12∼15日逐渐形成脐窝;出生后约3周脐带根部全部瘢痕化。
5.2.5.2 胎盘检验:
——测量胎盘最大直径,中央区厚度(正常厚度一般在2.5cm左右),分离脐带后称量胎盘重量;
——观察胎盘胎儿面颜色、光泽,有无血栓形成、囊肿、血管瘤;
——观察胎盘母体面是否完整,有无撕裂、受压凹陷、梗死、出血、钙化、血管瘤、肿物,绒毛有无水肿、苍白、水泡样变;
——胎盘的母体面向上,纵行做多个平行切面(间隔1cm),观察有无梗死(部位、大小、数目)、出血、钙化、血栓形成、绒毛水肿;
——在胎盘的不同部位共切取4块(其中一块取自距胎盘边缘2cm处,每块宽约2cm,包括胎儿面和母体面);另于胎盘病变处取材。
注:胎盘的正常重约500g,一般胎盘重量与胎儿体重的比例为1:6;若胎盘有病变,则比例有改变。
5.2.5.3 胎膜检验:
——观察胎膜破裂口与胎盘边缘的最短距离(破裂口位于临近胎盘边缘时,属于边缘前置胎盘)、胎膜完整性、胎膜的透明度、颜色、胎粪着色、胎膜下出血等;
——由破裂口至胎盘边缘方向剪取胎膜一条(宽2cm∼3cm),羊膜面向内卷曲后捆扎、固定,做组织病理学检验;另于胎膜异常改变处取材。
5.2.6 死产与活产的检验
5.2.6.1 鉴定原则
死产与活产的鉴定需要进行肺浮扬试验和胃肠浮扬试验操作,检验结果评价参照附录A中A.1进行。其他与死产活产鉴别以及新生儿成活时间判断有关的检验项目在新生儿尸体检验的各个环节中体现,结果评价参照附录A。
5.2.6.2 肺浮扬试验
肺浮扬试验结果评价参照附录A中A.1.1进行,试验按如下步骤操作:
——常规尸体解剖方法打开胸腹部,分离颈部组织;
——在喉头下方结扎气管;
——在膈肌上方结扎食管,在食管结扎上方切断食管;
——将舌、颈部脏器连同心、左右肺等胸部器官一并取出,并投入到盛有清水的广口透明容器内;
——观察各胸部器官是否上浮、上浮的部位及程度;
——如胸部器官沉入水底,则先分离各纵膈脏器,在气管结扎的上方切断气管;
——将左右肺连同气管投入水中观察浮沉情况;
——切断两侧肺门部支气管,分开左右肺,再分别投入水中,观察浮沉情况;
——顺次分离各肺叶,并分别投入水中观察浮沉情况;
——将各肺叶的不同部位剪取数小块肺组织(约2cm×2cm大小)投入水中观察。
5.2.6.3 胃肠浮扬试验
胃肠浮扬试验结果评价参照附录A中A.1.2进行,试验按如下步骤操作:
——常规剖开胸腹腔,分别结扎胃的贲门、幽门及十二指肠的上部、下部;
——在空肠、回肠及结肠各段分别做多段结扎,最后结扎大肠末端;
——分离肠系膜,游离全部消化道一并取出;
——将前述游离的消化道投入水中,观察胃肠浮沉情况;
——如胃及部分肠上浮,则可将下沉部位的肠再做多段双重结扎,分别在双重结扎的中间剪断,并分别投入水中观察;
——如胃肠全部下沉,则在幽门处做双重结扎,在结扎的中间切断胃肠连结,将胃单独放入水中观察浮沉情况;
——如胃仍下沉,则在水中将胃壁剪一缺口,仔细观察是否有气泡自胃中逸出;
——将各段肠管分别剪一缺口,观察有无气泡自肠腔中逸出。
5.2.7 肺的组织病理学检验
显微镜下观察支气管及肺泡扩张状况、肺泡壁厚度判断产后有无呼吸运动。
5.2.8 新生儿成熟度的检验
胎儿胎龄推断参照附录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