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学园地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医病理

GA/T 150-2019《法医学 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医学中机械性窒息尸体的检验原则、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机械性窒息及疑似机械性窒息死亡尸体的法医学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147 法医学尸体解剖

GA/T 148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

GA/T 167 中毒尸体检验规范

GA/T 168 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

GA/T 169 法医学 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GA/T 170 猝死尸体检验规范

GA/T 813 人体组织器官中硅藻硝酸碳机法检验

GA/T 1198 法庭科学尸体检验照相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窒息 asphyxia

因外呼吸、内呼吸等呼吸过程受阻或异常,导致全身各器官组织缺氧,二氧化碳潴留,从而引起组织细胞代谢障碍,功能紊乱和形态结构改变的过程。

3.2

机械性窒息 mechanical asphyxia

因机械性外力作用引起的呼吸功能障碍所致的窒息。

3.3

体位性窒息 positional asphyxia

因身体长时间被限制在某种异常体位,使呼吸运动和静脉回流受阻而引起的窒息死亡。

4 原则

4.1 本标准仅规定了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的特殊要求。检验工作除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外,根据需要还应按照GA/T 167、GA/T 168、GA/T 170等执行。

4.2 机械性窒息死亡尸体应尽快开展检验工作,以防尸体体表或内部窒息征象的灭失,如死亡原因、死亡方式存疑,应进行系统解剖检验,必要时还应开展组织病理学检验或其他特殊检验。

4.3尸体检验应将窒息征象与各类机械性窒息死亡所特有的损伤痕迹相结合,通过全身系统解剖,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后,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及实验室检验结果等,对窒息原因及类型做出综合判定。

4.4尸体检验中,除对涉及个体生理特征、损伤、疾病、窒息征象等阳性所见进行记录、固定外,对颜面部、球睑结膜、口鼻腔、颈项部等阴性所见也应记录、固定,尸体检验照相要求按照GA/T 1198执行。

5 尸表检验

5.1 常规检验

常规检验主要包括:

——检验尸体的早、晚期尸体现象,观察尸斑、尸僵的分布是否与现场尸体的原始状态相吻合;

——测量缢吊尸体的指尖至足跟的距离(双手上举姿势)、索沟至足跟的距离,以及索沟至坐骨结节的距离;

——观察水中尸体的尸斑是否浅淡,皮肤有无鸡皮样改变,手中是否抓有水草、树枝、泥沙等异物,指甲缝隙内有无泥沙嵌入。

5.2窒息征象检验

检验体表窒息征象,主要包括:

——观察颜面部有无发绀、淤血、肿胀及散在出血点,充分暴露睑结膜与球结膜的联合部,如眼睑结膜近穹隆部、球结膜的内外眦等部位,观察球、睑结合膜有无出血点及出血程度;

——观察口、鼻腔周围有无涕涎流注或蕈状泡沫,检验齿龈黏膜有无出血点等;

——观察指(趾)甲床、指(趾)端及口唇是否存在紫绀;

——观察肛周、外阴部,有无大小便失禁、精液排出等迹象,及其分布的位置。

5.3 口、鼻腔检验

检验口、鼻周围皮肤及其黏膜,主要包括:

——检验口、鼻周围有无苍白区或鼻唇受压损伤的迹象;

——检验口、鼻周围有无棉、毛等纤维异物附着,口鼻腔有无异物、呕吐物堵塞等,记录其性状、量;

——检验舌尖是否外露,表面有无咬痕或破损;

——检验唇黏膜、颊黏膜、齿龈、舌等有无出血、破裂,牙齿有无松动、脱落及颜色改变等。

5.4 颈项部检验

5.4.1 索沟检验

充分暴露颈、项部皮肤,检验颈项部索沟的位置、走向、数目、形态等,主要包括:

——位置和走向:由颈前向侧、后部沿着索沟观察各部位索沟所在位置及走向,索沟是否有提空及其位置;

——数目:观察颈部索沟的数目,当存在两条以上索沟时,观察各索沟间的相互位置关系;

——形态:测量索沟的宽度及长度,观察索沟的颜色及不同部位的深浅差异,观察索沟处皮肤有无反映缢、勒索表面纹理的花纹样印痕,观察索沟边缘有无出血点、水疱及表皮剥脱等,观察索沟周围有无结打印痕或皮肤损伤;

——必要时,待尸体冷藏数小时后,再次依照上述步骤对颈部索沟进行检验。

5.4.2 扼痕检验

充分暴露颈、项部皮肤,检验颈项部受扼压所致损伤的位置、形态、分布等,必要时,待尸体冷藏数小时后再次对颈部皮肤进行检验。

5.5 其他部位损伤检验

观察尸体躯干及四肢等其他部位的损伤,主要包括:

——观察身体突出部位有无损伤,胸腹部、双上肢有无受按压、跪压、坐压等所致的皮下出血,肩背部有无与平面物体(如地面)挫擦所致的皮肤损伤等,描述、记录损伤的形态、部位及范围等;

——水中尸体损伤检验时,观察损伤周围有无出凝血等生前伤的生活反应;

——体位性窒息尸体,观察四肢有无捆绑物留下的印痕或损伤,四肢是否有水肿,胸腹部及腰背部皮肤有无钝物挤压所致的印痕或损伤。

6 尸体解剖

6.1 解剖要求

机械性窒息死亡尸体按照GA/T 147进行系统解剖检验,尸表有窒息征象或颈部有损伤迹象时,系统解剖应采用“先三腔、后颈部”的检验顺序,即先胸腹腔、颅腔检验,再对颈部进行分层解剖,避免解剖时血液侵染,影响对颈部皮下软组织出血的观察。

6.2 解剖术式

常采用直线切法或“Y”字切开法,对于尸表有窒息征象和(或)颈部皮肤见明显损伤(如索沟、扼痕等),建议采用“Y”字切开法。

6.3 颅脑检验

按照 GA/T 147对头部进行检验,开颅取脑后观察颞骨岩部有无出血。

6.4 胸腹腔检验

常规剖开胸腹腔,检验胸腹壁组织、肋骨及内脏器官,主要包括:

——分离胸腹壁皮下组织及肌肉,观察皮下软组织有无出血,胸骨、肋骨有无骨折及骨折方向;

——去除胸骨,暴露胸腔,原位观察双肺颜色、体积,双肺是否膨大,表面有无肋骨压迹,胸腔内有无积液及积液量等;

——依次剪开气管、支气管,观察气道内有无泡沫状液体充盈,有无泥沙、水藻类溺液异物附着,黏膜有无出血点;

——检验气管内异物,除依次剪开喉头、气管、支气管外,应沿左右支气管剪开各肺叶支气管,观察深部支气管有无异物吸入,描述异物量、性状,判断异物的来源等;

——常规提取肺和心脏,观察心脏表面(尤其膈面)和肺表面(尤其是肺下叶和肺叶间)浆膜下有无出血点和出血斑;

——常规切开双肺,观察切面是否有淤血、水肿等;

——常规沿血流方向剪开心脏,观察心腔内血液的状态、心血管内膜有无红染以及左、右心内膜颜色有无差异等;

——常规观察腹腔内是否是积液、积血,各脏器位置是否正常、有无破裂出血,脾脏是否皱缩等;

——检验胃、肠道内有无溺液及异物。

6.5 颈部分层检验

分层解剖颈部,检验皮下脂肪、浅深层肌肉及舌骨和甲状软骨等,主要包括:

——将颈部皮肤自切口处向外上提起,沿颈深筋膜浅层将切口处皮肤及皮下组织分离,观察皮下组织有无出血,索沟、扼痕处的皮下组织是否出血;

——观察颌下软组织及腺体是否出血,胸锁乳突肌起始部和锁骨附着端的肌肉有无出血;

——切断胸锁乳突肌下端并向上翻卷,逐层分离颈部肌群,观察颈浅、深部肌肉及软组织(包括淋巴结)有无出血;

——观察甲状腺被膜及实质内有无出血,剥离甲状腺,观察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有无骨折和出血,观察颈椎旁筋膜及肌肉有无出血;

——观察下颌舌骨肌及口底部软组织有无出血,舌骨有无骨折;

——原位暴露颈总动脉并纵行剖开,观察其内膜有无横行裂纹及内膜下出血;

——联合提取舌、咽喉、气管及食管,依次观察口腔、咽喉部、气管、咽后壁、椎前筋膜等处有无黏膜脱落和出血。

6.6 项背部及四肢检验

必要时,沿后正中线剖开项背部,检验皮下组织及肌肉有无出血,观察脊椎、肩胛骨等骨质周围浅深层肌肉有无出血。

检验四肢皮下组织及肌肉有无出血、水肿,观察肌肉颜色改变,检验下肢静脉血管内有无血栓。

7 实验室检验

7.1 组织病理学检验

必要时,可提取颈部索沟处皮肤、颈部可疑出血处软组织及颈浅、深淋巴结和各器官进行组织病理学检验,器官的提取、固定、保存及送检按照GA/T 148执行。

7.2 硅藻检验

水中尸体组织器官的硅藻检验按照GA/T 813执行。

7.3 DNA 检验

必要时,可提取颈部缢(勒)索、指甲擦拭物、扼压痕擦拭物、心血等进行DNA 检验,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及送检按照 GA/T 169执行。

7.4 毒化检验

必要时,可提取心血、胃内物等检材进行毒物分析,毒化检材的提取、保存、送检按照 GA/T 167执行。

7.5 微量物证检验

必要时,可提取索沟、指甲、双手及足底等附着物进行微量物证检验。